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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警方破获挖掘唐代古墓案 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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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6 18: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邢台警方破获挖掘唐代古墓案  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1.jpg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挖掘古墓案,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4月29日,邢台警方获得线索,有人预谋在隆尧县尹村镇东尹村村北挖掘古墓。警方立即成立由邢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牵头、隆尧县公安局精干警力组成的专班迅速侦破案件。经过摸排蹲守,办案民警得知该盗窃古墓团伙将于次日凌晨再次实施挖掘古墓行动。

4月30日,公安机关提前部署警力进行蹲守。凌晨2时,一辆面包车驶入民警视线,在一家饭店门口停下,之后从车上下来4名中年男子,3名男子拿着铁锨等工具陆续朝一个方向走去,另1名男子空手离开。3名男子拿着铁锨在墓地奋力挖掘,经过近1个小时挖掘无果,3人返回面包车被民警当场抓获,中途离开男子被蹲守民警尾随至家中抓获。

4人被抓捕后,专班民警连夜展开审讯。4名犯罪嫌疑人王某广(男,51岁,隆尧县大干言村人),李某(男,40岁,隆尧县尧北里村人),张某坤(男,37岁,隆尧县西尹村人)和路某波(男,32岁,隆尧县西尹村人)对4月28和29日夜间,先后两次在尹村镇东尹村北挖掘古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邢台市文物部门勘探分析,初步判定被盗掘两座古墓为唐代古墓,对研究当地的丧葬习俗具有一定价值。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河北日报 尹翠莉)
法律链接: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即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般是指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城垣的残迹,埋没的古代建筑的废墟,古代的地上地下建筑如寺庙、宫殿、雕塑等和坟墓及其附属的建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莽的。

盗掘古墓葬罪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综上,古墓古建筑等文化遗址是需要我们共同加以保护的,应该对盗墓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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