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者,乘生气也,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
“然又有洗骨葬者,江西广信府一带风俗,既葬二三年后,辄启棺洗骨使浄,别贮瓦缾内埋之。”
“陋俗相沿,葬后十年或廿年,则易其棺而贮骨于瓷罂,名曰金罐,骨黄者复痤原穴,骨黑者另觅佳城,不经甚矣。”
“在川、黔、湘、闽台、两广也多有二次葬的习俗,其也称‘捡金’或‘捡风水’”。
“祁俗迷信风水,往往感于形家之言,将棺柩浮厝在山,停滞不葬。如购买葬地,往往卖主索价甚昂,视卜葬者之家资定地价之高下。亦不良习惯也”
《大清律例·刑律·发冢》规定:凡愚民惑于风水,擅称洗筋检筋名色将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长骸骨发掘检视占验吉凶者,堩照服制以毁弃坐罪,帮同洗检之人俱以为从论。地保扶同隐匿,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礼迁葬仍照律勿论。
“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自晋代郭璞《葬书》之后,气的理论便成为风水的中心问题,一切具体的风水活动都必须以得气为主而展开。”
“甲茔地与乙地毗连,在离茔百步之内,乙不得在自己地内穿井或建筑房屋。据称,该县民系惑于风水之说,故有此严重之限制。”
“凡与各属县城及坟园相近之山,迷信者均谓有关风水,不准开采土石,有请地方官出示勒诸碑石,悬为例禁。” “热属,凡关于公共地方及祠堂、庙宇有多年古树,地方人迷信甚深,均谓有关风水,禁止斫伐。” “霞俗已经出典之山场,于未买断亦未赎回之间,如果见有吉穴存在,该受典者应听原业主抽回筑坟或卖人造坟,不得把持。惟该吉穴四围之地,只能以一丈二尺为限。”
参考文献:《葬书》《陔馀丛考·洗骨葬》《潮州府志》《中国民俗通志·丧葬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大清律例·礼律·仪制》《法天象地—中国古代人居环境与风水》《大清律例·刑律·发冢》《中国传统社会坟山的法律考察—以清代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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