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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正律师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7月17日,陕西汉中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最终被依法执行死刑。
往前一周,7月10日,河南洛阳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法院一审也作出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有罪判决。
在母亲死亡21年之后,张扣扣持刀杀害了邻居父子3人,理由是“为母报仇”。在20年之后,常仁尧拦路打老师耳光,理由也是报读书时被老师体罚之仇。这是两个“复仇”的故事,但也是两个真实的判例,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复仇与法律的大讨论。
不可否认,我国的“复仇文化”源远流长。例如,“卧薪尝胆”“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等等,大家都耳熟能详。社会普遍认同“复仇文化”,不仅宽容复仇,有些甚至还会鼓励复仇。大家的朴素正义观似乎就是,复仇者即使犯了罪,也是英雄,也应当被法外开恩。
于是,张扣扣即使是杀了3人,滥杀无辜,很多人还是认为他罪不至死。于是,常仁尧即使是殴打了自己的老师并录制视频进行传播,给老师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很多人依然认为他错不至罪。张扣扣和常仁尧都是“复仇”英雄,他们的“复仇”故事都根植于中国人的“复仇”基因,自然能够收获巨量的支持者,这本是不足为怪的。
然而,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复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励志故事”,它的本质还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对于任何一个“复仇”故事,大家当然可以各抒己见、快意恩仇;但对于每一个“复仇”案件,法律必须给出一个公断、不容含糊。
公众对于法律的偏见,代入司法领域,就是所谓的法官要不要听取 “民意”的问题。毋庸置疑,法官当然需要听取民意,司法不能与社会脱节,但是公众也应当尊重法律,“民意”也不能干扰司法公正。法治社会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司法与“民意”应该努力做到并行不悖并相互促进。
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一个社会如果复仇之风盛行,后果必将不堪设想。复仇建立在仇恨之上,而仇恨起源于矛盾,至于是非曲直,当事人往往会各持一词,这就决定了复仇本身就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色彩。一个人想要仇恨、想要复仇,很容易找到各种借口,至于这些借口是否成立,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即使法院当年已经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在21年之后再认为司法不公,并且埋下仇恨的种子,精心实施了“复仇”计划;对于一个老师的教育方式,即使在当年的教育环境之下并无明显不当,任何一个学生都可以在20年之后再认为是体罚,并且埋下仇恨的种子,因偶遇而临时起意进行“复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非常重视对复仇“正当性”的审查:汉中市中级法院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经复查,认定张扣扣母亲死亡案件的判决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问题;河南省栾川县法院判决也认定,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老师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老师存在过错。
令人遗憾的是,法院还原“复仇”真相的努力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不仅被告人不认账,而且很多网民也不认账。其实,仇恨本身就是无法验证的,哪些能够仇恨,哪些不能仇恨,这难道还能制定出一个标准吗?无论仇恨是否正当,在复仇者眼中,它始终就是正当的。既然仇恨的正当性无法验证,又如何再去验证复仇的正当性呢?
如果说复仇是一种私力救济,那么法律就是国家层面的一种公力保障。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有了法律的约束,就不应当再鼓励复仇;有了法律的裁决,就更不应当去复仇。很多人忽视了一点,即使在我国古代社会,复仇也并非是绝对豁免的,相反,大多数朝代的法律都曾明令禁止复仇。
现代社会,法律应该成为“复仇”最好的替代品,司法也应该成为“复仇”最好的方式。法治社会,如果一个人一定要选择私力复仇,那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复仇者必须明白,私力复仇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甚至还会让自己“家破人亡”。复仇者还须明白,复仇或许让你一鸣惊人,但无论你有多少支持者,记者、律师以及网民都无法与你一起分担风险。
退一步说,即使张母案件确实司法不公,难道张扣扣就杀人有理了吗?即使张老师确实有过体罚,难道常仁尧就打人无罪了吗?相反,复仇即使合理也不合法,复仇者即使获得了公众的同情,但是法律也不能法外开恩。这才是法治社会应当秉持的鲜明态度。
从张扣扣到常仁尧,法官的裁判与公众的期待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并且判决之后,分歧仍在持续发酵。这就启发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在当今社会“复仇”为何还有如此巨大的“市场”?
无须讳言,张扣扣“复仇”背后牵涉的是司法公正问题,常仁尧“复仇”背后牵涉的是教育公平问题,而司法和教育又是公众长期关注的社会话题。实际上,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和讨论,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事实与证据,支持者们并不关心“复仇”的真相,他们真正关心的是社会上抽象的公平正义。
面向现实,社会上确实存在各种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公众对此难免会愤慨和不满。而张扣扣和常仁尧,恰恰契合了公众的情绪,他们是催化剂和导火索,他们的“复仇”正好成为了打破社会不公的代名词。
判决下来了,案件结束了,但是“复仇”似乎还远未结束,这超出了很多司法者的预料。归根结底,这是因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并没有随之解决。
对于司法者而言,公众的舆论海啸自然会带来巨大的办案压力,但是也不能苛求公众能像法官一样来思考问题。对于复仇事件,公众看到的是故事,是社会的不公,如何评价是一种舆论自由;而司法者看到的是法律,是法律的公正,依法断案则是一种应尽的法律义务。
试想一下,如果公众都能像法官一样思考问题,都能作出合乎法律的判断,那法官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复仇”的舆论虽然可怕,虽有较大的副作用,但也折射了公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向往,迫使司法者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开公正。事实也是如此,公检法在办理张扣扣和常仁尧两案时,比平时更加小心翼翼,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和准确的定罪量刑,努力将两案办成“铁案”。
但是,公众的精力有限,舆论的资源也有限,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获得关注,对于没有舆论的案件,我们的司法者是否也能够小心谨慎的、一视同仁的对待呢?否则,司法者今天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在20年之后,都有可能成为引燃另一个“复仇”故事的地雷。
“复仇”之外,还有一个“避仇”的问题。对于张扣扣的家人来说,若干年后,被害人的子孙辈是否也会前来复仇?常仁尧即使服刑完毕,旧仇未除又添新恨,是否还会向老师“复仇”呢?政府和法院需要未雨绸缪,应当帮助各方制定出相应的“避仇”方案,避免“复仇”悲剧再次重演。
当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当司法变得更加公正之时,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复仇的分歧会越来越少,复仇的市场会越来越少,复仇的故事也会越来越少。
总之,在法治社会,法律需要维护好公平正义,需要充当好“复仇”的灭火器,既不能放任“复仇”肆虐,更不能对“复仇”法外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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