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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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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2 12: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张晟南)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出台《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取消2007年建立的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未来以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
据了解,辽宁省自2007年起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于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截至目前共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3.6亿元,均存储在市、县级财政专户,此前已累计返还给企业1.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效果。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矿山企业(含地热和矿泉水企业),其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范围和计提流程,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和程序,将更加有利于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此前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在扣除因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已返还的保证金后,将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对于已产生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矿山企业如不自行治理恢复或验收不合格,保证金不予返还;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缴存地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为单位计提基金,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基金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矿山企业根据其适用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不包括土地复垦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按年度存入基金账户。矿山企业闭坑或注销,应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并验收合格,可将基金账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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