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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校长”背后的损毁文物案:收24张罚单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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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7 11: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河南偃师“出家校长”背后的损毁文物

封面新闻记者 沈轶 摄影摄像 樊凌峰 河南偃师报道

此前,河南省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校长郭明奇上五台山出家一事,引得网络一阵波澜。

1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了郭明奇所在的偃师市。经过数天的调查发现,造成郭明奇出家的,其实是发生于2016年的一起损毁文物案。此案中,郭明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开除公职。

“招商引资”

郭明奇所在的双语实验学校是一间民办性质的学校。

2009年,偃师市政府招商引资,偃师市招商局和城关镇领导找到此前在外地办学的偃师人段继灵,让其在偃师建设职教中心,形式为公办民助。

段继灵答应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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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份,偃师市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段继灵一方签订《投资办学协议》(简称协议)。根据协议,项目地址设在“偃师市偃化口西200米,大唐首阳山发电厂东,310国道北(具体范围以实际规划为准)”,封面新闻记者根据百度地图查阅,其实际地址正是城关镇大槐树村。

不过,让段继灵没想到的是,1988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尸乡沟商城遗址也位于此。

段继灵表示,政府承诺批给段继灵的土地有100余亩,他们要完成总投资2亿元的项目,首期投资是3000万元。偃师市人民政府负责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申报。同时,依照协议,学校建成后,段继灵一方除挂偃师市职教中心牌子,还能挂牌洛阳外贸学院。后者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但因时局原因,这间学校变成了“小学+初中”形式的双语学校。

非法用地

时任偃师市副市长马晓平代表政府在协议上签了字,落款只有年份,无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没加盖政府公章。

原以为能顺利进行的段继灵,迟迟等不到政府承诺的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后在相关人员默许下,他们从2010年3月左右开始动工建校。动工期间,段继灵多次被政府单位以非法用地的名义进行罚款,如今,他手里的罚款单据依然留存了许多。

段继灵说,每次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动工,但从2009年至今,已经过去了近10年时间,段继灵依然未能取得学校所占土地的任何手续。

学校建设速度很快,初见规模后,公办的大槐树小学被撤销,所有学生转到该校就读。该校原校长郭明奇也于2013年12月24日被偃师市教育局以一纸公文调往段继灵的学校,成为了学校支部委员会副书记。而这时的郭明奇,依然保留着自己的公职,国家财政给他配发底薪,段继灵则为他配发绩效工资,郭明奇说,段继灵给的是“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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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年发展,偃师双语实验学校达到1000多名师生规模,学校学生考上重点高中的升学率也稳居偃师市前列。当然,学校用地手续却依然不见踪影。段继灵说,学校之所以继续,也是因为他每年按时缴纳罚款。

段继灵与郭明奇向封面新闻记者提供了24张罚款票据,手写与机打均有。时间跨度从2009年一直持续到2014年,金额共计946018.5元,其中最大一笔为2013年11月29日所罚的121275元,最小一笔则是2014年9月4日所罚的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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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只要缴纳罚款就不会影响学校发展,但到了2015年1月,一切悄然发生变化。

当时,偃师市警方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将学校职工王建宗刑拘。随后郭明奇、段继灵也先后被刑拘。

官方资料显示,尸乡沟商城遗址北起大槐树村,南抵洛河北岸,面积379万平方米,折合土地5600多亩。遗址保护区内不仅有大量住宅、企业,还有政府单位。

从偃师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图来看,双语实验学校从招商引资之初就一直处于控建地带,然而此前学校与文物部门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4年2月,段继灵在学校空地上,破土准备新建住宅楼时,文物部门突然加大力度查处。

段继灵称,新建房的土地,早就圈起来了,检方信息则显示,涉及的8.3余亩土地,是2013年3月学校从大槐树村二组租来的,租期49年。

2014年2月,段继灵指使郭明奇在这宗土地上建房,王建宗负责协调村里与学校的关系。在《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偃刑一初字第104号》中,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表示,“2014年2月,段继灵指使郭明奇在所组大槐树村2组黑板井地块,以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名义建房,所建房屋坑基开挖时被文物执法部门发现并制止,后基坑回填停工。”

检方还称,到了2014年12月份,在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王建宗、段继灵、郭明奇三人预谋,由王建宗出头以大槐树村名义对抗文物部门执法。按照检方说法,王建宗之所以这么做,是想学校在建房时能供应建筑材料。

2014年12月30日、31日,偃师市文物旅游局、规划局执法人员先后发现三人存在建房行为后,责令施工现场代表王建宗立即停工,并告知他这里属商城遗址保护范围。

随后,王建宗被指“在现场逃避或对抗文物行政人员的现场监管”,但王建宗本人对此并不承认,“我就是问了一句,你们凭什么让我停工?然后就说我暴力抗法。”

2015年1月5日,偃师文物旅游局会同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断电,而王建宗等人将电接通继续施工。王建宗说,之所以施工,是因为文物部门拿不出施工地点是遗址的证据,而且学校是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承诺为什么不兑现?”

2015年1月6日,文物部门报警。当天,警方以王建宗涉嫌故意损毁文物将其拘留。1月13日,偃师市公安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破坏的现场做出评估。

1月14日,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施工现场共有3处,均为长约29米、宽约13米、深约2米的建筑基坑,总面积约1131平方米。三个基桩内打桩约800个,每桩直径0.3米,深7米。

专家确认施工位置处于遗址保护范围,并在南侧基坑内发现有商代陶片,“该基坑内基桩均打破商代历史文化遗址(灰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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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于当天出具“豫文物鉴字[2015]第2号”鉴定意见书,称“南侧基坑已对尸乡沟商城遗址本体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其余两处基坑也对遗址造成安全隐患。鉴定人为史家珍、韩建春、缪韵,鉴定文书中,分别有三人签名,以及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公章。

有了这份鉴定意见,2015年4月8日,郭明奇也因涉嫌故意毁坏文物罪被警方拘留。他在看守所内待了26天后,被取保候审。

同日,警方还以段继灵涉嫌故意毁坏文物罪,也将其拘留,当天便被取保,“我当时还是政协委员,拘我时没走组织程序。”段继灵说。王建宗一直未被取保。

三份鉴定

2016年4月21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建宗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则,判决下达10多天后,王建宗刑满释放。

段继灵也以同样罪名,获刑1年4个月,缓期1年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而郭明奇,也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10个月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并且,做过18年公办教师的他还因此事被“双开”。

对于判决结果,段继灵三人表示,不能接受。

段继灵表示,早在取保后,他就曾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学校并未建在文化遗址之上。为此,偃师市公安局又向“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发函。

2015年6月2日,“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向偃师市公安局发去补充说明的函件。这份函对“豫文物鉴字[2015]第2号”鉴定的理由做出了说明。补充说明和鉴定意见大致相同,但里面多出了破坏部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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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显示,此次擅自施工位于尸乡沟商城四号建筑遗址,“该遗址位于尸乡沟商城北部通北城门之大路西侧,距北城墙180米,呈长方形。南北长25米、东西宽20米,遗址夯土距地表深3.7米、厚度1.2米。”而此次并无鉴定人员签字。

段继灵为了自证清白,委托偃师市公证处对现场进行了公证,“建设的位置,和专家们说的不是一个地方,他们搞错了。”

偃师警方只好继续咨询“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2015年10月14日,该委员会再次就此案鉴定问题回复警方。

回复中,鉴定专家对四号遗址的由来做了说明。但在涉案的具体方位上,与第二份补充说明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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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回复描述,涉案挖掘现场位于遗址保护范围,“北距北城墙60米,南距四号建筑遗址约120米。”而作出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又是史家珍、韩建春、缪韵。

段继灵等人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前面说破坏了四号遗址,这又成了距四号遗址120米,这不明显矛盾吗?”

由此,该案件出现三份对位置表述不同的鉴定,“2015年元月13日说我们破坏了‘灰坑’,2015年6月2日说我们破坏了‘四号遗址本体’,2015年10月14日又说我们‘离四号遗址120米’,警察和鉴定人员连我们作案的具体位置都搞不清,最后结论相同,反正不管破坏何处,罪是相同的!”段继灵等人对此十分不解。

不具备资质的鉴定者

三份矛盾的鉴定让段继灵等人无所适从,然而更让他们不理解的,是出具鉴定的“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其实并没有鉴定资质。

2017年10月11日,国家文物局曾给郭明奇发过一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在该《复函》中,国家文物局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我局依据该司法解释,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可在国家文物局官网查询。我局未指定涉案文物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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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段继灵三人根据国家文物局给出的《复函》进行查找时,竟然发现,此前作出鉴定的“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并未在这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当中。根据该《复函》与段继灵三人的说法,封面新闻记者通过国家文物局官网查证发现,在国家局官网所公布的“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总共有两批,第一批公布于2016年1月4日,共有13家,但其中确实并未包括在段继灵等人案件中,作出鉴定的“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而第二批则公布于2016年9月30日,共29家,同样未包括“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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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该案件中作出鉴定的鉴定人员史家珍、韩建春、缪韵三人,并不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017年8月21日,在河南省文物局发给郭明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证实。同时,2017年8月28日,河南省司法厅,同样回复郭明奇表示,“史家珍、韩建春、缪韵未在我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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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三个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共同出具了三份矛盾的鉴定文书,最终定了段继灵三人的罪,这是我执业以来见过最奇怪的案子。”段继灵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从业十来年,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件。

1月24日上午,郭明奇与段继灵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人表示,已将该案申诉到河南省高院,他们期待河南省高院能依法公平公正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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