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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风俗 订婚的彩礼 是否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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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 05: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按农村风俗订婚的彩礼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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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娶方给予嫁方或家属一定财物是我国早有的传统习俗。据《礼记》和《仪礼》记载,六礼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步骤,而纳徵礼就相当于现在的给一方彩礼。不过以前的礼金不多,现在的彩礼包括房子、车子等等,给一大部分家庭带来了巨大经济压力,为了结婚导致负债累累,特别是当结婚双方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没有结婚,彩礼的返还就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要求彩礼返还是否有法律依据:现在法学通说,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财物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婚结不了,条件没有成就,收彩礼方就没有占有彩礼的理由,故当然,予以返还。但由于我国有按风俗举行婚礼,故婚姻法解释二以下情形可以要求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对彩礼的范围没有详细规定,主要是由最高院的解释和总结,一般认为彩礼要符合下列条件:(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2)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故,只有为结婚而按风俗给予对方的财物才是材料,然而我国地大物博,多民族聚居,经济水平发展也不平衡,所以彩礼的认定不具有统一性,只能由法院根据当地的民风民情来判断,具有相对统一性。

    支付彩礼的证据任何认定:基于支付彩礼不可能通过转账或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凭证,故彩礼的支付数额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践中,常见的是通过媒人等作证和录制双方的谈话录音,而且后者是常见方式。

    返还的数额:实践中,对彩礼的返还数额主要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会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或限制:(1)、是否登记结婚;(2)是否共同生活及生活时间的长短;(3)、双方的过错程度;(4)、彩礼的数额及对支付方家庭的影响;(5)、当地的风俗习惯;(6)、解除婚约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例如,男方出轨并悔婚,即使婚约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彩礼返还的比例也不应很高,对于这种行为是应否定,才能实现法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附法院判决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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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某,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女,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赵某2,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强、被告赵某1、赵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6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年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赵某1相识,认识后不久双方即按农村传统习俗谈结婚事宜,在此期间二被告共计向原告索要了66600元彩礼,双方于××××年××月××日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春节过后,被告回娘家便不回来,经原告多次催叫至今未归,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赵某1当庭提交答辩状称,典礼后原告未履行买车承诺。原告不工作,出事故后,被告曾去看望。2017年3月20日,高某就不让我回家了。在我们的婚姻中,有第三者插足,我们之间有了隔阂,我们之间婚姻失败是原告一手造成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高某举证,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2、南井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年××月××日举行了结婚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证据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经其与申秀兰介绍,原告与赵某1典礼同居,典礼前被告共计向原告索要了66600元彩礼。

被告赵某1、赵某2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证据3有异议,彩礼是60000元,6600是见面钱。

被告赵某1举证,照片6张,证明原告提出离婚并且在外面有外遇。

原告高某质证,照片上短信是我父亲发的,我在外面没有外遇,只是个普通朋友。

本院认为,原、被告证据客观真实且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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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年,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1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农历十月十八日举行典礼共同生活。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赵某1、赵某2彩礼款60000元,见面礼66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

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1庭审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原告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综上本院认定被告赵某1、赵某2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较为适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1、赵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彩礼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被告赵某1、赵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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