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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很早就认识到食物的重要性
百姓的丰衣足食一直是国家和人民的理想
对于国家来说,保障百姓温饱和食物的安全是重中之重
在鼓励生产的同时也对食物的流通,管理也采取了强硬措施。
"民以食为天"历代中国对食品安全的都是采取严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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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食品安全监管发达时期
到清朝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历史上最发达的时期,现代很多食品安全措施就是沿用清朝的做法。
在清代茶叶市场很繁荣的,但也有很多造假,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首府会不定时抽查茶叶的质量,连包装和牌号不符合要求都要处罚
自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始,中国的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度增加
对此清政府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
政府要抽查产品,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
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则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
清后期,主管部门还制订了茶叶质量标准。
有实物标准样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先要领牌照,颁发执业执照,在注册商标,还有出口经营权
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着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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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成立行会监管
历史宋代一些商贩子,为了谋取暴利,会在食物中掺沙子或注水来增加重量
为了加强监管,宋代政府让商人们组成“行会”,
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
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
除了行会监管,宋代法律会严惩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
《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
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
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
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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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汉唐律法中 售毒肉致死处绞刑
汉唐刑罚的完善,官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强调的不仅仅是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故意赠送或出售有毒的肉给他人
得蹲一年的牢房。如果把别人毒死了,那也得赔命判处绞刑
如果家里有毒的食物没消毁,被人偷来吃而造成死亡的话
食品的所有者也有责任,须杖打九十以惩罚他不按时销毁有毒的肉
唐代皇宫内也有一套食物安全的律法,《唐六典·内官宫官内侍省》记载
如果吧不干净的东西混入宫廷食物,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
一般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宫厨房,随便出入者将受惩处
如果将有毒的东西带进御厨,将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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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以来“民以食为天”拿食品开玩笑就拿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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