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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津」擅自占道施工且拒不改正 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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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4: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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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9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新津县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陈某在五津南路××号门前搭建移动脚手架进行施工,现场堆放施工材料和废渣,其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经查实无相关审批材料,且拒不改正,执法队员按照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1、适用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以上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2、法律依据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市场、摊点;(二)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三)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

大街上,每年都有不少店铺会进行装修,有的是新店开张,有的是翻新门面,都是想以全新形象迎接顾客的光临,但是在人行道上无证占道装修、随意堆放装修材料、丢弃废渣废料,这些行为却是在破坏我们城市的形象。同时,行人通过时,既要小心地上堆放的材料、废渣,还要注意头顶上可能有掉落的物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以上案例中,店家因图方便,未申请办理占道施工许可,施工过程中也未及时清理废渣废料,违法了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被依法处以罚款。

商家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只有我们每个人的“小家”干净了,我们城市这个“大家庭”才能变得更加整洁美丽!(城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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