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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清朝《大清律例》和“风水观念”影响下的民间丧葬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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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 21: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风水是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的一门玄术,也称青乌术、青囊术,较为学术性的说法叫做堪舆。风水的创始人是道家女神九天玄女,比较完善的风水学问兴起于战国时代。

“风水”一词最早见于晋代著名文学家、风水学者郭璞所著《葬书》:

“葬者,乘生气也,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

“风水”观念的核心即是人们对居住或者埋葬环境进行的选择和宇宙变化规律的处理,以达到趋吉避凶的目的,所以风水学又有阳宅和阴宅之分。封建社会,尤其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民间丧葬民俗中对于“风水观念”和阴宅之间的联系倍加推崇,以至于达到了对抗《大清律例》的地步。

风水,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悠久的文化之一,在封建社会备受推崇,被古代人奉为“科学”。清朝时期民众对风水的信奉甚至达到了痴迷的状态,形成了浓重的风水观念。这种观念在清朝民间的丧葬习俗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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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民众认为认为,自己祖先葬地也就是风水中所说的阴宅环境的好坏会给自己及后世子孙带来福祸。而坟山 作为祖先的葬地,受“福荫子孙”风水观念的影响,古人尤其重视坟山风水的好坏,选定坟地前都要进行风水勘验,一旦选定又特别忌讳周围山水、林木、土石、建筑等环境的人为改变,认为这是破坏风水的行为,会招致灾祸。古人为了维护坟山风水必然会与破坏其风水之人产生争执、引发纠纷,最终将风水与法律两个看似无关的问题联系在一起,乃至在《大清律例》中专门就该种情况以及该情况下延伸出的具体细节制定相关法律。

01 因风水观念引发的具体丧葬习俗与《大清律例》之间的关系

风水观念在民间大肆奉行的清朝时期,因为坟山纠纷或者具体丧葬习俗的纠纷甚至家族之间的械斗、流血事件屡见不鲜。在封建社会乃至当今社会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死者为大”、“家族意识”等观念让清朝政府乃至《大清律例》在对待风水现象并预防和化解因此而引发的坟山纠纷等问题上倍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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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朝时期丧葬习俗中的“二次葬”和“棺椁浮厝”为例,做出说明:

1、二次葬:又被称为“洗骨藏”、“拾骨葬”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葬俗,原始社会曾经普遍存在过的一种葬俗,其显著特征是将死者的尸骨进行两次和两次以上的埋葬,多数是易地安葬。这种古老的葬俗从远古开始并一直延续至今,清朝时期,“拾骨葬”风俗流行于福建、台湾、香港、江浙、安徽、两广等南方地区,是丧葬习俗的一部分,客家地区、壮族地区、土家族地区 、苗族地区、藏族地区。

清代文学家、史学家赵翼所著《陔馀丛考·洗骨葬》对“二次葬”有过相关记载:

“然又有洗骨葬者,江西广信府一带风俗,既葬二三年后,辄启棺洗骨使浄,别贮瓦缾内埋之。”

主要记载潮州并及粤东一带的历史沿革及政军民情风俗的《潮州府志》也对“二次葬”有过相关描述:

“陋俗相沿,葬后十年或廿年,则易其棺而贮骨于瓷罂,名曰金罐,骨黄者复痤原穴,骨黑者另觅佳城,不经甚矣。”

清代民间有“二次葬”的习俗,是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两次安葬的葬制,即先将逝者的遗体进行土葬,经过一定的年限后再拾其骨骸选择风水好的地方迁葬。形成二次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之一在于风水观念的影响,即原来的葬地风水不好或者地气耗尽而选择风水好的地方迁葬,故有些地方将其称为“捡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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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通志·丧葬志》对清朝时期盛行的“二次葬”也有过相关说明:

“在川、黔、湘、闽台、两广也多有二次葬的习俗,其也称‘捡金’或‘捡风水’”。

可见该风俗在当时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影响力的。但是清朝盛行的“二次葬”会造成哄抬坟山地价、邻里关系紧张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极易因此引发民人之间的纠纷、械斗,乃至于形成家族世仇。

民国时期编著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对“二次葬”丧葬习俗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做过相关调查并得出结论:

“祁俗迷信风水,往往感于形家之言,将棺柩浮厝在山,停滞不葬。如购买葬地,往往卖主索价甚昂,视卜葬者之家资定地价之高下。亦不良习惯也”

这种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因为家族式械斗事件的发生而被清朝政府严厉禁止并在《大清律例》中进行了严格规定:

《大清律例·刑律·发冢》规定:凡愚民惑于风水,擅称洗筋检筋名色将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长骸骨发掘检视占验吉凶者,堩照服制以毁弃坐罪,帮同洗检之人俱以为从论。地保扶同隐匿,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礼迁葬仍照律勿论。

从《大清律例》的额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不管出身关外满族的清朝统治阶层对于“风水观念”如何看待,但青草冲国家层面乃至清代法律都否定风水现象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合法性,将信奉风水之人称为“愚民”,有贬斥之义;

2、清代相关律法严禁以勘验风水为目的拣骨占验吉凶的二次葬,认为这是违反礼制的行为;最

后,对于该犯罪行为依照服制作出严厉处罚,并特别强调即使是以礼迁葬也要论罪。

3、《大清律例》不仅禁止为了风水而发掘祖先墓葬的行为,并且处罚异常严重,与“谋杀人”所受刑罚无异。可谓处罚严厉、苛刻。

另外,为了在制度和礼制上预防民间“二次葬”的发生,《大清律例·礼律·仪制》规定:

“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2、棺柩浮厝:将棺椁“停柩在家”或者以浅土层暂时掩埋甚至不掩埋的丧葬形式。

《大清律例》对于“二次葬”的严厉惩罚规定虽然不能阻止民间对“风水观念”的推崇,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产生了震慑和管制。所以,为了应对清廷对“二次葬”的禁止,“停柩在家”或者以浅土层甚至不掩埋棺椁,以做好二次埋葬的准备。

虽然《大清律例》未对“棺柩浮厝”做出规定和处罚,但为了进一步禁止民间对于“二次葬”的疯狂追求,明令禁止风水引起的停柩在家超期不葬现象。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许清政府乃至清朝上层统治阶层也意识到不管颁布何等严厉的法律、法规,民间对于“风水观念”的追逐和奉行都不会有所收敛更别提彻底杜绝了,只会引导民众以另外的丧葬方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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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因风水观念引发的坟山纠纷对《大清律例》的影响

坟山:自民间埋葬棺椁的坟茔或者家族式棺椁埋葬地点。

中国第一风水大师、北京大学教授于希贤先生所著《法天象地—中国古代人居环境与风水》中论述了清朝时期,民间对于坟山在风水方面的追求和推崇:

“自晋代郭璞《葬书》之后,气的理论便成为风水的中心问题,一切具体的风水活动都必须以得气为主而展开。”

于希贤先生所说的“气”与实体物不同,是无形无体不可琢磨的,非常人所能理解和掌握,在坟山的选择上只能是任凭风水先生说解。因此,与单纯的土地四至、界址认定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为了避免坟山周围“气”的相互干扰,坟山的营建往往要彼此留出一定的距离,以避免妨害风水,在清代民间形成了一些避免伤害坟山风水的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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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清朝时期,民众对于坟山的选择一般听从风水师傅的指点,选择什么地方就是什么地方,这就大概率的会引发民众对于坟山坐在土地拥有权的纠纷乃至抢夺、争斗事件的发生。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记录了清朝时期山东寿光地区对坟山建造的具体要求:

“甲茔地与乙地毗连,在离茔百步之内,乙不得在自己地内穿井或建筑房屋。据称,该县民系惑于风水之说,故有此严重之限制。”

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因为此种情况出现的频率之高、危害之大。土地所有权的侵占、建筑房屋所有权的纠纷都会在“风水观念”的引导下发展成为不可思议的争斗乃至家族式械斗事件。

另外福建闽清县有“墓地范围习惯”,“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

这都说明在“风水观念”指导下的坟山选择而导致的诉讼、争议事件在清朝民间成为常例。作为清朝的基本律法,《大清律例》针对该种围绕着坟山出现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必须进行相关规定和具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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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对“坟山选择”方面这样规定:

“凡与各属县城及坟园相近之山,迷信者均谓有关风水,不准开采土石,有请地方官出示勒诸碑石,悬为例禁。”

“热属,凡关于公共地方及祠堂、庙宇有多年古树,地方人迷信甚深,均谓有关风水,禁止斫伐。”

“霞俗已经出典之山场,于未买断亦未赎回之间,如果见有吉穴存在,该受典者应听原业主抽回筑坟或卖人造坟,不得把持。惟该吉穴四围之地,只能以一丈二尺为限。”

在清朝乃至封建社会中,争风水说到底就是争土地和财产,是以风水之名争财产,而因此引发的民间争斗乃至刑事案件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和谐,如果每一次都付诸诉讼,那么清廷光是因为丧葬方面的纠纷就会被弄得焦头烂额,再加上此类纠纷因为风水等观念的融入而难以解决和杜绝,所以《大清律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因为民间丧葬习俗的多样化和“风水观念”化,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朝律法的完善和详尽。

参考文献:《葬书》《陔馀丛考·洗骨葬》《潮州府志》《中国民俗通志·丧葬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大清律例·礼律·仪制》《法天象地—中国古代人居环境与风水》《大清律例·刑律·发冢》《中国传统社会坟山的法律考察—以清代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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