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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闻喜一民警组织盗墓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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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3 1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运城4月23日电(乔慧)2018年4月22日上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闻喜县张选忠等7名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在闻喜县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判决显示,被告人张选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追缴非法所得17万元,并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董春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宝珠、李保家、岳志刚、关涛、景媛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3年、2年及相应的财产刑。

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选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自2005年以来,与被告人董春选、李宝珠、李保家、岳志刚、关涛相互勾结,在张选忠或者他人的组织下多次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盗掘,不仅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反而纠集他人,大肆盗掘国家、省、县级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国家文物大量流失,损失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文化历史考古进程及国家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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