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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市民接连救助野生鸟类,其中还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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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3 22: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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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接连救助受伤鸟类,民警接到求助及时处置,其中还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6月15日下午,家住奉贤区柘林镇营房村的许阿姨来到柘林派出所,将装在篮子里的一只美丽小鸟交到民警手上。

原来,当天中午,许阿姨正坐在自家门前休息,忽然看到一个小物体从天而降,发现是一只小鸟。许阿姨靠近仔细观察,发现该只小鸟头顶有美丽的羽冠,似是珍稀鸟类,看到有人靠近,小鸟只是扑腾了几下,许阿姨轻而易举就将其抓住。只见小鸟双脚上缠着细细的棉线,略有受伤。许阿姨将小鸟先放入一个废旧的篮筐妥善安置,随后将小鸟送到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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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联系林业部门确认,眼前小鸟学名叫“戴胜”,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随后,民警将该只小戴胜移交给专门部门,将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人员将其专业伺养至伤愈后再放归大自然。

无独有偶,近日钱桥派出所也接到市民孙先生求助称,路边有一只疑似猛禽类的鸟类受伤,请求民警帮助。

原来当日孙先生在上班途中偶遇一只花脸小鸟,乍一看似乎是只“小鹰”,被发现时其正在绿化带中,似有受伤,见行人靠近也不飞走,孙先生便联系了派出所。钱桥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受伤的“小鹰”带回。经专业部门确认,这是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经检查发现红隼受伤部位在翅膀,因此无法飞行。随后民警联系了区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将红隼移交。后期工作人员将会喂养这只小红隼待具备放生条件后放归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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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警方也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见到受伤野生动物,可保护和施救,不建议饲养,野生动物有其特殊的生活习性,且国家也禁止私自养殖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没有相关许可和批准的前提下,养殖、买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作者:何易

编辑:王宛艺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文汇网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原文地址:https://m.toutiao.com/i697624087155353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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