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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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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16: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生活 公告编号:临2019-026

债券代码:122397 债券简称:15宜华01

债券代码:122405 债券简称:15宜华02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31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82,870,0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037,490.11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汕头雅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的部分股份、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4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4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4-85100989

特此公告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生活 公告编码:临2019-027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

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9-022),因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与天津康宏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康宏”)合同纠纷,宜华集团所持有的公司285,009,298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宜华集团的告知函,获悉宜华集团已经与天津康宏协商解除对宜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285,009,298股的司法冻结,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解除司法冻结的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宜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30,399,2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2%。本次股份被解除司法冻结后,宜华集团被冻结股份数量为285,009,29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6.22%,占公司总股本的19.22%。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今日头条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原文地址:https://www.toutiao.com/a671662546428834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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