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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言论自由就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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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1: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类的几乎所有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一个人挥动拳头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尽管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保护。在美国,区别一个人的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是,他的言论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下面这四种言论就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诽谤。那么什么是诽谤?美国最高法院这样定义: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或利益的诽谤性和欺诈性言论不受宪法保护。

不过,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别的。在审查诽谤案件时,政府作为受害者通常受到的保护最少,因为政府拥有巨大的资源和影响力,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利益;知名人物受到的保护则其次;而普通个人受到的保护力度最强,因为普通个人作为最弱势的群体,只能依靠法律作为保护他们名誉和利益的最后防线,任何法律都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这是个普遍原则。


沙利文案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的“实质恶意”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在对此案的裁决中说,《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至是包括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的,或不顾事实真相,才能定为诽谤。这句话听起来有绕,我们打个比方:

比如,媒体仅仅依据可疑的消息来源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所作的不实报道就不构成诽谤。只有当媒体明知是不实消息或存在严重疏忽的情况下,比如已经获得了真相的录音带却没有认真去听等,依然发布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不实报道才构成诽谤。比如前段时间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特朗普通俄门事件,尽管是无中生有,特朗普对记者曾经大发雷霆,但是也无可奈何。这个要求大大高于对普通个人诽谤的标准,而且明显偏向个人和传媒。当然,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只需要证明不实言论造成损害即可。

第二种是煽动言论,鼓吹暴力和破坏和平秩序、产生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的言论不受保护。比如,在拥挤的剧场里,假装呼喊“着火了”,类似这样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言论,你就要吃官司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但是,什么样的危险算是危险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这些看来很模糊的问题是一步步在现实的法律判例中界定的。

在20世纪初,美国最高法院曾将美国某些党领袖定为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是后来他们发现,这些党的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传一种信仰,和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毕竟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这种宣传可能引起危险,并不是非常清楚和现实的。也就是嘴上说说而已。

所以,1969年之后,“在剧院里说谎称失火而引起恐慌”的原创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作出更为严格的修正:

1.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向前推进一步,认为在只有这些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到国家安全时,才可以干涉;


白宫



2.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从政府可以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改为禁止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否定性原则,从如果言论带来“清楚和现实危险”,政府便有权预防,转化为唯有在威胁“迫在眉睫”时,政府才能采取拯救国家的措施。这里强调的是“迫在眉睫”,一般情况下,政府就不得干预了。

第三种是威胁言论,即对他人和群体的具有实质性暴力威胁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不过,认定威胁并不是简单地从内容判断,而是依据意图和可能性判断是否具有实质威胁性。

最高法院1969年裁决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少年宣称“如果他们给我一把枪,我第一个要瞄准的人就是休登·约翰逊(时任美国总统)。”最高法院裁决该言论虽然具有冒犯性,但结合上下文及其假设语气,其含义是表明对总统的一种政治态度,因此不具有实质性威胁。

第四种是淫秽言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确立“当代社区标准”认为,普通人以生活环境为标准,认为言论在整体上带有色情挑逗性,违法且露骨地描述性行为并使人反感,而且该言论不具有文艺和科学价值的,即构成受管制的淫秽言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时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可以被视为淫秽。很多人认为美国是个很开放的社会,有各种合法的色情场所,人们的性生活也比较随便,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其实,美国是个清教徒组成的国家,在性爱和淫秽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儿童



比如儿童色情在美国属于高压线,最高法院1982年裁定:包含儿童性行为的材料不属于言论自由,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美国法律对儿童色情的管制相当严厉,即使仅仅下载,观看或者拥有儿童色情资料都可能是重罪。佛罗里达曾有一名26岁男子被发现拥有数百张儿童色情图片,最后,被判处次于死刑的终身监禁,而且不得假释,这就是一级重罪了。

除以上种类外,言论自由的例外还包括挑衅性的脏话、侵犯隐私的言论、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其他种类。另外,对特定领域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公务员、军人、教师、律师等,还有特别的职业言论限制。

除了以上所列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之外,美国社会还有发表公开言论的一些潜规则,即不可以公开负面评论有色人群、持不同政见者、女性和多元性取向者,也就是同性恋者,否则很容易会引发民众和媒体的批评。

由此可见,美国的言论自由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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