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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历史上对大臣的加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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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9: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历史上清初由于处于开国时期,只是规定了武职的加赠事宜,并以级区分之。如顺治九年,提镇任满三年,勤劳死事者,均准加赠一级。顺治十年定总兵官赠三级,副将、参将二级,游击、都司、都司金书一级,无世职者荫拖沙喇哈番,守备无赠,止荫拖沙喇哈番。但是,由于当时处于爵职不分的状态,因此这一时期的赠称实际上就是赠爵。后来,爵职分开以后,才成为真正的赠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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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历史记载清代大臣病故,八旗由都统咨送吏部,汉官具呈吏部。然后根据世爵、世职及兼任品级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祭葬、予溢、立碑等恤典。同时,根据不同品级、是否考满、现任及阵亡、病故等不同情况,决定给予全葬还是半葬,是否给予祭品、祭文及宣付国史馆立传。如果给予祭葬,则给予相应的致祭银、造葬银、碑价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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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康熙十三年又定绿营武职阵亡,均给以加赠,提督、总兵官各加赠三级,副将、参将各加赠二级,游击、都司、守备各加赠一级。康熙十四年,又将千总、把总阵亡者,照守备例加赠一级。雍正二年,左都督充提督、总兵官者,无可加赠,嗣后如有特交部议恤者,由部将应否加赠宫保之处恭请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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